票據交換所建立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料檔建檔、異動各類表格及使用應注意事項
一、支票存款戶開戶資料明細表
(一) 帳號:請填寫票據正面上打印之九碼帳號。
(二) 戶號:公司戶、行號戶之戶號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;個人戶之戶號為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(三) 出生日:公司戶需填寫其負責人之出生日,而非公司之設立日期。
(四) 簽約日:於90.7.1.以前開戶且已簽訂補充條款者,請加註簽約日期。
(五) 聯名戶(概以書面方式提供資料):其組織型態為「7」;並請將該戶全部資料逐一詳細填寫。
(六)銀行簽章處,請務必加蓋有權人章。
(七)請提供經辦員聯絡電話。
二、支票存款戶開戶基本資料異動通知單
A、適用台北總所、桃園縣、新竹巿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台東縣及澎湖縣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。(請寄送台北總所)。
B、適用台中市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及嘉義巿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.。
C、適用高雄巿、台南縣、台南巿及屏東縣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。(請寄送高雄巿分所)。
(一)更改戶名,若為公司戶,則需提供新、舊戶名之證照影本;若為個人戶,則需提供戶籍謄本(或新、舊身分證影本)
(二)更改出生日,請提供身分證影本。
(三)公司戶負責人變更部分,請直接使用「支票存款公司戶負責人變更通知卡」。
(四)各類附件需釘牢,以免遺失。
(五)銀行簽章處,請務必加蓋有權人章。
(六)請提供經辦員聯絡電話。
(七)便於作業,異動單請使用標準格式(A4紙張)。
三、支票存款公司戶負責人變更通知卡(點選表格)
A、適用台北總所、桃園縣、新竹巿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台東縣及澎湖縣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。(請寄送台北總所)。
B、適用台中市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及嘉義巿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.。(請寄送台中巿分所)。
C、適用高雄巿、台南縣、台南巿及屏東縣等分所之各轄區金融機構。(請寄送高雄巿分所)。
(一)表格內各項資料,請務必詳細填寫。
(二)銀行代號及欲變更負責人之所有支票存款戶帳號需填寫清楚。
(三)變更通知卡請直接送交轄區票據交換所處理。
(四)銀行簽章處,請務必加蓋有權人章。
(五)請提供經辦員聯絡電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