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起好友借款糾紛案,有收條且寫明用途一方獲法院支持,民間借貸多是基於雙方信任,為了避免糾紛,最好在收條、借條上注明款項用途。如果開收條不寫用途,那債主是比較容易吃虧的。
案例一: 3日之內,兩對相識多年的好友對簿公堂,起因都是借錢糾紛,但因借錢過程中有沒有留下款項用途的不同,使兩起案件有了不同的判決。
借錢不要收條,打官司敗訴
深圳中院開庭審理一起借款糾紛案。當事雙方蘇先生、薛先生是多年朋友關係。2007年8月24日,蘇先生通過銀行將50萬元匯入了薛先生的銀行帳號。而在去年,蘇先生將薛先生告到了法院,稱這筆錢是因薛先生做生意資金緊張而借給他的,當時雙方口頭說好借款50萬元週轉1個月。但後來,薛先生稱生意被客戶拖欠,一直拒絕償還借款。蘇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還錢。
但薛先生稱,該款項是蘇先生與自己合夥做手機生意的資金,他認為這筆款不是借款,因此談不上還款。
今年4月,龍崗法院一審認為,原告蘇先生對借款關係負有舉證責任,但其提供的匯款申請書,僅能證明薛先生收取了50萬元,並不能證明是基於借款關係而收取。
案例二:借條寫明用途,判借錢人還錢付利息
7月1日,深圳中院又開庭審理一宗借款糾紛案。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李先生也是朋友。王先生訴稱,2007年4月9日,被告李先生向他借款人民幣15萬元,並寫“借條”:李××從王××處借款人民幣15萬元,於2007年4月16日前歸還。還款到期後,經王先生多次催促,李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拒還。但是李先生對這張“借條”卻另有一番說法。他舉出一些證據稱,這15萬元是王先生支付給自己的工程進度款。
而王先生提供的人民幣15萬元的支票存根中“用途”一欄載明為:“借款”,與李先生出具給原告的借條內容相吻合。法院確認原、被告之間形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,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。一審判決後,被判還款付息的李先生不服,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。7月1日上午,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。主審法官希望雙方能夠調解解決糾紛。雙方代理律師表示將徵求各自當事人意見再作答復。
律師提醒,民間借貸最好注明款項用途
對這兩宗借款糾紛,有關代理律師表示,民間借貸多是基於雙方信任,為了避免糾紛,最好在收條、借條上注明款項用途。如果開收條不寫用途,那債主是比較容易吃虧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