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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賴和小於是好朋友。為了幫助小於經商,小賴以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擔保,向銀行貸款50萬,再轉借給小於。可貸款的期限到了,小於卻無法如期還錢給小賴。迫於無奈,小於、小賴又找小陳借款43萬,要求小陳把錢打入小賴的銀行帳戶,並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事後小賴並沒有如期還款給小陳。
當時是小於和小賴一起找小陳借錢,錢打到小賴賬戶上,那麼這筆錢到底算是誰借的呢?根據小陳提供銀行卡取款業務回單等證據,證明收款43萬的人是小賴。
除了朋友間的複雜借錢關係,親戚之間也存在同樣的問題。
林某由於做生意缺資金,通過親戚林某聰介紹,向林某鈞借錢10萬元,月息1.1%。面對利息誘惑,林某鈞毫不猶豫地把錢借給林某。借錢容易討錢難,當林某鈞自己需要用錢時,林某卻以各種理由拖欠。
林某稱,他先後向林某聰轉了32萬元。其中10萬作為本金,2萬作為利息,都是還給林某鈞的。作為第三人,林某聰說他與林某和林某鈞的借錢無關,那32萬是林某之前欠他的錢。
林某說,自己還了錢,卻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說法。根據他寫的借條,法院判決林某應如期還給林某鈞10萬元。而他轉給林某聰的錢,屬於其他借錢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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