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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9月22日,長期在南京做生意的趙坤在回阜陽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不幸死亡。2007年12月,趙某便將父親的第二任妻子王某告上法庭。趙某訴稱,王某於1994年4月與其父親趙坤結婚。王某與趙坤經營藥品和共同生活期間,向趙某借款合計465000元。2007年趙坤出車禍死亡後,王某便拖延給付借款。為此,請求依法判令王某償還該借款。
趙某提供的證據顯示,其於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共分8筆給被告匯款248000元,趙坤借趙某款10000元,2007年7月20 日、2007年9月17日借合肥市嘉城醫藥有限公司款74490元,此款由原告代償付給了合肥市嘉城醫藥有限公司,該公司將趙坤的借條退給了原告。
趙某提供的證據顯示,其於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共分8筆給被告匯款248000元,趙坤借趙某款10000元,2007年7月20 日、2007年9月17日借合肥市嘉城醫藥有限公司款74490元,此款由原告代償付給了合肥市嘉城醫藥有限公司,該公司將趙坤的借條退給了原告。